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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商业合同律师_商务合同

合同分类

  按贸易方式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可将合同分类:

  1) 销售或购货合同 (Sales or PurchaseContract)

  这类合同俗称买卖合同。由生产国直接出口,消费国直接进口,单进单出逐笔成交的贸易方式称逐笔售定。在进行这种贸易时,原则上应订立书面合同,明确规定各项条款。

  2) 技术转让合同 (Contract for Technology Transfer)

  以引进专利或转让专利申请权、专有技术和秘密、商标和许可证等为对象的贸易,其使用的合同有技术转让、技术咨询服务和许可证贸易合同。这类合同内容烦琐,专业性强,涉及面广,有效期限较长。

  3) 合资或合营合同 (Contract for Joint Venture or Joint Production)

  投资当事人按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建立的合资经营企业、合作经营企业、合作开采自然资源,其特点是共同投资、共同经营、共同管理、合作开采、共负盈亏、共担风险。这类贸易方式的合同内容复杂,涉及诸方面的法律,如合资经营企业法律、法规,并涉及土地、资源、工业、设施、税收、外汇、技术引进、专利转让、许可证、劳动等的法令和政策。

  4) 补偿贸易合同 (Contract forCompensation Trade)

  国际贸易中一方从另一方引进设备、技术或原料,不支付现汇,而是在约定期限内以引进设备制造的产品或企业所获利益予以补偿,称补偿贸易方式。这种贸易方式所适用的合同有易货 (Barter:两国间不使用货币的商品交换,其特点是进口和出口相结合,换货的总金额相等,不需用外汇支付,现代国际贸易中已很少使用)和补偿贸易合同。

  5)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(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Projects)

  一般来说,按事先规定的章程和交易条件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——招标——进行交易,称公开竞争贸易方式 (Open Competitive TradeForm)。这种贸易方式所使用的合同有招标 (Tender) 合同和商品交易所 (Commodity Exchange) 成交合同。中标后,签订国际承包合同。由于这类合同的国际性,其内容十分复杂,技术性强,风险又大,承包商和业主(发包人)要遵循不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在操作过程中务必十分谨慎。

  6) 代理协议 (Agency Agreement)

  国际贸易中利用中间商 (broker) 搜集信息、刊登广告、寻求客户、招揽订单、推销产品、开拓市场,或开展售后服务,中间商收取佣金的方式称为居间贸易方式 (Trade Formof Brokerage)。这种贸易方式所适用的契约有经销、寄售、代理等。代理在法律上指一人授权另一人代理行动的关系。前者叫委托人 (Principal),后者叫代理人 (Agent)。两者签订的代理协议应从法律上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。

  7) 来料加工合同 (Processing Trade Contract)

  承揽贸易方式是指来料加工、来件装配、来样加工装配,亦称加工贸易。这种承揽贸易方式所适用的契约有来料装配合同和来料加工合同。

  8) 多种贸易方式相结合的合同 (Contract with Different Trade Forms)

  经济全球化是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。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澎湃浪潮,跨国公司迅速发展,国际资本流动规模空前,金融全球化的进程明显加快,在这种新的形势下,国际合作项目越来越多,传统的贸易方式已远不能满足多方合作的需要,故在国际间普遍采用多种贸易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合作。因而,如何综合应用多种贸易方式是当前非常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。例如,利用国际投资、信贷、租赁,来引进技术,进口设备,或进件装配、产品返销、偿还贷款这类多种经济合作方式。这些贸易方式相结合的合同应包括:

  涉外信贷合同 (Contract for Creditsand Loans)

  国际BOT投资合同 (Contract forInternational Build-Operate-Transfer)

  国际租赁合同 (Contract forInternational Leasing Affairs).

  此外,涉外合同还有国际运输合同、聘请雇员合同、保险合同等。

合同结构

  一般来说,合同由前言(Preamble)、正文(Main Body)和结尾(Final Clauses)三个主要部分组成。

  商务合同前言

  前言即合同总则,其主要内容有:具有法人资格的当事人的名称(字号)或姓名、国籍、业务范围、法定住址、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,就感兴趣问题的约因,愿意达成协议的原则及授权范围。

  注意——

  1)合同当事人:可以超过两人,人数没有法律限定;当事人的名称应使用全称,以表示法律身份。

  2)法定地址:应是固定的,而不是临时的,亦不是下属分公司的。

  3)签订日期:应为合同生效时间。

  4)签订地点:如果合同的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点签约,亦可不必注明签字地点。

  商务合同正文

  正文是合同或协议的主体,由法律条款所组成,明确规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、义务、责任和风险等。由各类实质性的条款组成。以下为精选后列举的常用条款的实例:

  (1)合同货物或称合同内容

  这是合同的核心。起草者应该对货物名称、质量、标准、规格、数量、交货日期和地点在合同内写得确切无误。其中,质量和数量是合同的最重要条款。

  (2)合同价格

  在国际贸易中,当事人应注意价格术语的选用。现今使用最广泛的是FOB,CIF和CFR三种术语。此外,当事人应确定商品计量单位的价格、货币、运费(海/空运费、内陆运费)、装卸费、仓储费、关税、手续费及培训费等由谁承担和风险划分。技术转让补偿贸易中,当事人还应订明设计费、试验费、专门技能费等等。

  (3)支付方式

 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,为了安全起见,往往必须有银行介入。支付金额即合同规定的总金额。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,按照合同支付条款规定,可采用汇付、托收、信用证、银行保证书、分期付款、延期付款、国际保理方式等等。

  (4)包装和运输标志

  国际贸易中,绝大多数的商品需要包装,以利于保护、储存、保管和运输。特别是电子仪器设备、零配件等等。在合同中应规定包装条款和包装标志。

  (5)检验、试航、验收

 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,买方收到货物不等于买方接受货物。“收到”和“接受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。商检应包括对商品的质量、数量等的检验。但在大型成套设备、船舶等谈判和签约中往往把商检、试航、验收、保证质量和保证期联系在一起,明确所有权转移的条件、时间、地点及风险等。

  (6)质量保证

  《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规定“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、质量和规格相符。”《产品责任法》规定卖方不仅要对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性经济损失负责,而且要对可能由此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。

  (7)交货与装运

  交货日期应明确。装运条款应注明船名、装运口岸、目的港及预计到达时间,是否允许转船和分装等。

  (8)保险

  (9)保密

  凡具有保密的技术转让和高科技的产品,合同中应订明保密条款。

  (10)不可抗力

  不可抗力条款,也称意外条款,是国际经济合同中普遍采用的一项除外条款,或称免责条款。

  不可抗力条款通常包括:1)确定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,对此合同双方应取得共识,在条款写作时,应明确具体,防止含糊其词,以免日后发生分歧。2)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,通常有两种情况:合同无法继续执行,终止合同;合同仍可继续执行,但需要延长履行合同期限。

  (11)索赔和仲裁

  在国际贸易中,一旦发现货物受损,当事人应根据受损的实际情况及在合同规定的范围,按照国际惯例提出索赔。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索赔,应提交仲裁机构解决。

  商务合同结尾

  合同的结尾亦称合同的最后条款,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生效、合同使用文字、补充条文及额外协议等。

注意事项

  商务合同中需要注明一下要素:

  名称(Title):合同应有名称,表明合同的性质和贸易方式,如国际贸易中的销售合同、补偿贸易合同等。

  总则 (General Principle):合同签订日期、地点、当事人和约因。

  商品品名 (Name of Commodity):商品的品名应采用国际上的通称,以便于计算关税和运价。

  质量 (Quality):合同中应列明商品的规格及其质量。

  数量 (Quantity):合同中应注明数量的计算单位 (cartons, case, set,piece, etc.)和交货总量。

  价格 (Price):价格是至关重要的,应注明单价,计价的硬通货和总值。

  包装 (Packing):包装应注明内包装和外包装的容量、尺码、重量和唛头。

  交货 (Shipment&Delivery):要按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》注明交货和提货的港口或地点,如FOB shanghai, CIF New York, CFR Vancouver等。

  付款 (Terms of Payment):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付款方式,如T/T,L/C,D/P,D/A等,及付款的货币和日期。

  保险 (Insurance):保险条款中应订明投保人 (insurer)、险别 (coverage)、保险金额等。

  检验 (Inspection):合同中应规定检验标准、方法及费用。

  索赔 (Claim):合同中应订明索赔的原则、期限和双方认可的索赔报告或证明文件。

  违约 (Breach):合同中应规定违法,毁约 (rescission)的因由、赔偿及债务债权的责任。

  仲裁 (Arbitration):合同中明确规定仲裁范围、地点、仲裁委员会、仲裁人的选定、仲裁费等。

  不可抗力 (Force Majeure):指人类无法控制的以外事件,包括天灾和人祸,如闪电、风暴、水灾、战争、罢工等。

  专利 (Patent):若产品已有专利,要明确规定专利范围及责任。

  保密 (Confidential):若合同属于保密,应规定保密项目、范围和措施。

  培训 (Training):若有培训计划,应订明培训项目、期限、人次、费用等。

  适用法律 (Applicable Laws):若应遵循有关法规和条令,应在合同中订明,以便解决纠纷和争议。

  其他 (Miscellaneous):凡合同中尚未订明的条款或事项,如合同的修改和展延,拒绝行贿受贿、产品的特殊关税等等条款都应列明。

  结尾 (Witness):合法应经法人签字,根据需要加盖公章,方能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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