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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公司承保条款有猫腻 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

摘要: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(2011)民再申字第37号  再审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反诉原告,二审上诉人):中国太平洋保险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。  法定代表人:高国富,该

  关键词:太平洋保险,东方资产管理公司,王志刚,胡建君,船舶保险合同纠纷
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

民 事 裁 定 书

(2011)民再申字第37号

  再审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反诉原告,二审上诉人):中国太平洋保险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。

  法定代表人:高国富,该公司董事长。

  委托代理人:郭玉涛,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再审被申请人: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。

  负责人:刘炳文,该办事处总经理。

  再审被申请人(一审原告、反诉被告,二审被上诉人):王志刚。

  再审被申请人(一审原告、反诉被告,二审被上诉人):胡建君。

 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、王志刚、胡建君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的(2007)鲁民监字第6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完毕。

  本院经审查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、适用法律错误。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(二)项、第(六)项规定的再审条件。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八十一条、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一、本案由本院提审;

  二、再审期间,中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(2007)鲁民监字第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。

院 长 XXX

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

书记员 李 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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